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50號
NTDV,106,司促,3450,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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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振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振康於民國094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
  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
  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
  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96514元整,及自民國095
  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0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
  (三) 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
  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
  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
  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徐振康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20│
│  │96,514│     │月24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   │     │月1日起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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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