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2394號
PCDM,96,聲,2394,200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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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
350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13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參點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 偵字第三五0三號被告陳秀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含甲基安非他命、N, 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三點七三公 克,聲請書略為:甲基安非他命淨重三點七四公克),係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 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 第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 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白色結晶,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N,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三點七三公克等情,有卷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市鑑毒字第四一 五號鑑驗通知書一件在卷可參,是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 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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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