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二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一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賭資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二一五二二號被告楊碧東、王長吉賭博罪一案,前經該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之象棋一副、賭資二十元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楊碧東、王長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二一五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二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象棋一副、賭資二十元 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 卷,是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