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2181號
PCDM,96,聲,2181,200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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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1、23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患有遺傳先天性糖尿病,現被告 腿部關節腫脹、疼痛,造成行動不便,站立時感到不穩,必 須注射胰島素以控制血糖,但被告現於看守所內之醫務中心 接受初步診療,並未獲得病情之改善,且被告患有傳染性肺 結核及口腔癌,是被告現受重大疾病之苦,急需具保就醫, 另被告母親須靠被告扶養,被告因案被羈押,致被告母親生 活失去依靠,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被告將隨傳隨到等語。二、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加重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及參與犯罪組織、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訊問後,認為依被告甲○○、共同被告之 供述,及被害人洪宗元張碩峰張建勳林坤良張振華楊垂枝、傅台成、證人蘇鉦博之指證情節,與槍彈鑑定報 告、現場照片、監聽譯文、基隆同心企業組織規章、公告等 相關卷證資料,足認其所涉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其所 犯殺人未遂、加重強盜等罪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且共犯及證人均在外,亦有相互勾串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經查,本案被 告甲○○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又被告自 述罹患糖尿病、肺結核、口腔癌等疾病,惟經臺灣臺北看守 所函覆本院表示被告係疑似肺結核個案,現收容於該所附壓 病房隔離觀察,又其罹患糖尿病及主述罹患口腔癌部分,現 定期於該所門診追蹤治療、藥物控制及觀察中,如病況需要 ,當依相關規定戒送醫院診療等情,此有該所九十六年七月 二十四日北所衛字第0九六000九八一六號函及所附就診 病歷單、放射科檢查申請報告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身 體狀況,尚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所定「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而其聲請意旨所 指之家庭因素縱認屬實,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不能因 具保而消滅,從而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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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