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78號
NTDV,106,司促,3278,2017071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暄閔即黃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