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65號
PCDV,105,重訴,465,2017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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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強
送達代收人 陳 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重
訴字第465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零捌
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玖
仟陸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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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