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97號
CHDV,96,除,297,200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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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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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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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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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學珅有限公司鄧│上海商業銀行員│94年8月31日 │2,667元 │0000000 │ │
│ │學珅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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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