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78號
CHDV,96,訴,178,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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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等人自稱是德森家電公司要開分店,並稱因週年慶舉辦 摸彩活動,因而通知原告中獎,致原告受騙新台幣(下同) 67萬元。爰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67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等語。
二、惟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 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刑事 訴訟法第492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程 序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 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但其移送後之 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項款之規定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最高法院44年度台抗字第4號民事判 例要旨自明。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未據原告依前開規定, 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嗣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1日發文,通 知原告應於該通知送達翌日起2週內查報下列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上開起訴狀應詳載各被告參與詐騙原 告之時間、地點、情節、行為及角色分擔等,及原告各於何 時何地以何種方法遭詐騙若干元?不得以引用其他文件替代 。該通知已於96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但迄今未據原告依該通知意旨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



判例要旨,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又因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駁 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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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