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050號
CHDV,96,票,1050,200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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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
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
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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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