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弄1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嚴杞櫻花、嚴乾桞為擔保 其所欠債務,於民國 (下同)88 年4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 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 務之清償,復於89年12月2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予 相對人,均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91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 款1,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 為92年7月9日,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屆期不為 清償,計尚欠本金578,977元及自96年4月4日起計算之利息 及違約金,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轉與相對人,然依民法第 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又本院於96年7 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7 月26日送達於相對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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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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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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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田尾鄉 │芳富 │ │149 │建│00 │03 │37.83 │354/10000 │重測前:饒平│
│ │ │ │ │ │ │ │ │ │ │ │厝段303-5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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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田尾鄉 │芳富 │ │162 │建│00 │03 │24.02 │506/10000 │重測前:饒平│
│ │ │ │ │ │ │ │ │ │ │ │厝段303-6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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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田尾鄉 │芳富 │ │170 │建│00 │00 │80.50 │全部 │重測前:饒平│
│ │ │ │ │ │ │ │ │ │ │ │厝段303-10地│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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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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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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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 │彰化縣田尾鄉中│彰化縣田尾鄉芳│鋼筋混凝土造3 │1層:45.52;2層:46.73│陽台:13.2│全部 │重測前:饒平厝│
│ │ │學路2段85巷1弄│富段170地號 │層樓房 │;3層:32.31;合計:12│1 │ │段693建號 │
│ │ │12號 │ │ │4.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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