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8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甲○峯」?並請提出其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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