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1735號
CHDV,96,促,21735,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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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735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世吉即萊客
食品行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廖世吉、乙○○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詹岱諭」抑或為「詹瓊華」?並請
  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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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