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石金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宜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儒鋒
一、債務人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
宜蓁、陳儒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零陸佰
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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