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賴慧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參
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按如
利息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
肆佰柒拾陸元,按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慧燕於民國92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6日止累計431,926元正未給付
,(其中131,476元為本金, 300,4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違約金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賴慧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6日止累計821,797元正未給
付,其中256,367元為消費款;561,830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利息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 │ │ │
├───┼─────┼──────┼──────┼───────┤
│新臺幣│賴慧燕 │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256,36│ │月27日 │ │算之利息 │
│7元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新臺幣│賴慧燕 │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131,47│ │月27日 │ │算之違約金 │
│6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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