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29號
NTDV,106,司促,3029,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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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温哲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哲宇即林益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郁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晉佑
兼法定代理 祝品誼
○           巷00號
一、債務人林郁靜林晉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新紘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林哲宇即林益詮祝品誼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參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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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