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8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
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
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
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庭法 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書記官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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