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0565號
CHDV,96,促,20565,200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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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565號
債 權 人 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卷附之簽帳單為中央加油站所開立,與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
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兩者關係為何?又客戶名稱記載為「達
旺」,請釋明「達旺」與債務人乙○○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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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