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565號
債 權 人 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卷附之簽帳單為中央加油站所開立,與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
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兩者關係為何?又客戶名稱記載為「達
旺」,請釋明「達旺」與債務人乙○○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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