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4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康蕓驛」抑或為「康雅蘭」?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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