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3號
NTDM,106,附民,3,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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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謝佳樺
被   告 馮靜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10 6 年度易字第3 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6 年7 月12日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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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