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9600號
CHDV,96,促,19600,2007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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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960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漢峰貿易有限公司
            03巷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03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
  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
  之■片語■(片語64),
  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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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