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960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漢峰貿易有限公司
03巷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03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
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
之■片語■(片語64),
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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