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慧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慧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慧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 監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81 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前揭案件嗣經同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8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其另於 105 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 第3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 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7 月14日以法授 矯字第1060106819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執行完 畢日期為107 年4 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 法授矯字第1060106819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