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71號
PCDV,105,訴,3371,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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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1號
原   告 許世賓
      蔡靜宜即卓越產後護理之家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詹前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3 日下午3 時35分在民事法庭大樓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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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