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三地門鄉賽嘉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屏東縣三地門鄉賽嘉飛行觀光促進協會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2,69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