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修繕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56號
PTDV,96,補,256,200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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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李達榮即漢洋企業社
           樓
被   告 董張伯香即義昌洗衣店
           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
  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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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