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13號
PTDV,96,補,213,200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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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丁○○
        甲○○
  被   告 易陽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303,77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丁○○部分為6,060 元,原告甲○○
分為18,325元。茲因原告均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6年
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
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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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