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0505號
PTDV,96,促,20505,200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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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505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李武雄
代 理 人 許正瑄
債 務 人 楊順吉
債 務 人 楊順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欠繳本息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逾期欠繳本息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日加收上開利率
  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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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