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40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債 務 人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經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