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0405號
PTDV,96,促,20405,200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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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40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債 務 人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經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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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