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0214號
PTDV,96,促,20214,200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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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21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李正義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何姵縈
債 務 人 阮宏振
債 務 人 阮宏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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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