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938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文慶
債 務 人 吳陳英嬌
債 務 人 尤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