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937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文慶
債 務 人 郭漢昌
債 務 人 王怡屏
債 務 人 黃鏗崇
債 務 人 張齊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