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08號
PTDV,95,訴,308,2007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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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F ○
      癸○○
      C○○
      G○○
      J○○詹玉葉之承
       D○○詹玉葉之
      壬○○○詹玉葉之
      甲○○○詹玉葉之
      I○○詹玉葉之承
      P○○
      E ○
      K○○
      B○○
      Q○○
      地○○
      宇○○黃林玉蘭之
      宙○○黃林玉蘭之
      黃○○黃林玉蘭之
      玄○○黃林玉蘭之
      L○○
      M○○
      寅○○
      丁○○
           巷208
      戊○○
      庚○○
           號3樓
      亥○○○
      R○○○
      己○○
      乙○○
      午○○林何金蓮之
      申○○林何金蓮之
      酉○○林何金蓮之
      卯○○林何金蓮之
      巳○○林何金蓮之
      天○○○
      丙○○
           號9樓
      A ○
      戌○○
      O○○
      N○○
      H○○
      未○○
      子○○
      辰○○
      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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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