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 F ○ 癸○○ C○○ G○○ J○○詹玉葉之承 D○○詹玉葉之 壬○○○詹玉葉之 甲○○○詹玉葉之 I○○詹玉葉之承 P○○ E ○ K○○ B○○ Q○○ 地○○ 宇○○黃林玉蘭之 宙○○黃林玉蘭之 黃○○黃林玉蘭之 玄○○黃林玉蘭之 L○○ M○○ 寅○○ 丁○○ 巷208 戊○○ 庚○○ 號3樓 亥○○○ R○○○ 己○○ 乙○○ 午○○林何金蓮之 申○○林何金蓮之 酉○○林何金蓮之 卯○○林何金蓮之 巳○○林何金蓮之 天○○○ 丙○○ 號9樓 A ○ 戌○○ O○○ N○○ H○○ 未○○ 子○○ 辰○○ 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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