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錦林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卉珊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即為起訴時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原告於第一審訴之
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790 元;第一審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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