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仲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仲益自民國壹零陸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邱仲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 偵查案號:105 年度調偵緝字第11號),後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4 月26日訊問後,依被告部分自白、卷證資料及證人 所述,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 條第3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 且曾棄保逃亡,並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事實, 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106 年4 月2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於106 年7 月25日屆滿,經訊問被告後,依 被告部分自白、卷證資料及證人所述,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27 條第3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曾棄保逃亡,並經通緝到 案,有逃亡之事實,是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無法繳納本院於106 年 7 月20日裁定之具保金額以擔保日後追訴程序順利進行,故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7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