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郭怜君
訴訟代理人 陳泰毅
被 告 蔡秀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查,被告與訴外人呂紹禎各訂有農地租賃契約書及房屋租賃契約,請原告於庭期前陳報本件係依上揭何件租賃契約關係而請求核定租金數額,並將繕本逕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