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吳淑惠
吳瑞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昌、張信榮、張茂欽間請求損鄰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