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張合薯
被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3,926元【系
爭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共計為732.22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8,3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
為6,077,426元;系爭同區段652建物、653建物即門號號碼臺南
市○○區○○路○段000號之106年房屋課稅現值為636,500元;
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綜上,計算式:6,077,426元+636,500元=6,713,92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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