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894號
TNEV,106,南簡,894,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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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94號
原   告 地天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多之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4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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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天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