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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821號
TNEV,106,南簡,821,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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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21號
原   告 梅雅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天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春蘭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萬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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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