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乙○○
代收)
被 告 甲○○
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4,480 元(即按原告起訴時預
估被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按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