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8號
ILDM,96,訴,28,20070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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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現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楊德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5年度偵字第3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 雖否認有製造槍彈等犯行,惟依共同被告甲○○、丙○○於 警詢、偵查中所述,足認被告乙○○涉嫌製造槍彈等犯行, 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月11日起 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4月11日及6月11日起各延長羈押二 月。
二、茲查,被告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述之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 8月11日起,延長被告乙○○之羈押期間二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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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