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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533號
TNEV,106,南簡,533,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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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反訴原告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松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42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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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