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簡補字,106年度,2號
TNEV,106,南消簡補,2,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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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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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