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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