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簡補字,106年度,1號
TNEV,106,南消簡補,1,201707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鄭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
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1/1頁


參考資料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