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49號
PCDV,105,訴,2349,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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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49號
上 訴 人 朱鴻傑
      朱鴻民
被 上訴 人 簡文輝
      陳柏皓
      簡筱凡
      柏昭平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零貳佰零捌元【計
算式:18,304元+18,304 元+ (99,000元/ 平方公尺×6.4 平方
公尺)=670,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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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