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121號
TNEV,106,南小補,121,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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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廣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孝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新興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4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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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