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95號
PCDV,105,訴,2295,201706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   告 傅裕翔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麗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洪福中 
      吳全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