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 告 傅裕翔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麗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洪福中
吳全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