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號原 告 特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 月19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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