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54號
SLDV,96,訴,654,200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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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特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 月19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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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