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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743號
TNEV,106,南小,743,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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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43號
原   告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林坤宗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坤
  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玖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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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