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3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曾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送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106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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